东莞市雪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
(2025)粤19强清39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粤1971清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雪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乡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同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9强清3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雪乡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张贴、发布公告,及时接管、调查财产、调查出资、接受债权申报等职责。
2025年10月15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了法院指定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的决定书、通知雪乡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2025年10月15日,清算组向东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东城分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函,就雪乡公司涉税、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及海关监管事项进行询证。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10月22日复函,称雪乡公司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暂未收到职工来访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东莞海关于2025年10月22日复函,称雪乡公司不是海关备案管理企业,无欠缴海关税款、行政规费、滞纳金等情形,无债权需要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电话回复,称雪乡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0日取得清税证明,不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无债权需要申报。
2025年10月16日,清算组与雪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叶海润进行了现场谈话,叶海润向清算组移交了雪乡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表示无法提供公司财务资料,并称雪乡公司自2019年10月停止经营,财务账簿都已丢失,且无其他资产可移交。
清算组经电话、短信、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联系股东叶其峰,均无法与叶其峰取得联系。2025年10月15日,清算组向雪乡公司股东叶其峰邮寄了接管告知书及裁定书、决定书、公告。前述邮件因无法送达被退回。清算组遂于2025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送达接管告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至今未收到股东叶其峰的回应或移交材料。
2025年10月16日,清算组前往雪乡公司工商注册地(即东莞市东城区星河城商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该铺位已由其他餐饮企业承租并实际经营,雪乡公司多年前已停业,未发现雪乡公司遗留物品和留守员工。清算组在雪乡公司注册经营地现场未接管到任何财产或资料。
2025年10月21日,清算组向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雪乡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雪乡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及机动车辆。
2025年10月21日,清算组收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复函,雪乡公司无尚未结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025年11月3日,清算组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雪乡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工商登记资料中未见有关出资的验资报告,结合雪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叶海润的陈述,清算组初步认定雪乡公司股东叶海润、叶其峰均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雪乡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虽股东未实缴出资,但无证据表明雪乡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未清偿,清算组认为追缴股东出资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故决定不予追缴。
截止至日前,清算组未接管到雪乡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亦未收到任何债权申报。经清算组调查、统计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共计人民币0元。清算组已垫付刻章费用120元、快递费53.5元,合计垫付清算费用人民币173.5元。就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报酬事宜,鉴于雪乡公司无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清算组决定不再就前述费用向股东追索,相关垫付费用由清算组自行承担。
综上,本案清算组未接管到雪乡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对雪乡公司进行清算,依法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向贵院申请终结雪乡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报告。
东莞市雪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